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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1案------诸暨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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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1案------诸暨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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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导读:王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1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0)沪二中刑终字第248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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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1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0)沪二中刑终字第248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1案,于2010年3月15号作出(2010)静刑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查获的毒品予以没收。

    原审被告人王某某不服,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入行审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归上诉。

       本院以为,原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清晰,证据确实,充分,合用法规准确,定罪量刑并无不当,且审讯程序正当。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题目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划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某某撤归上诉。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0)静刑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投递之号起发生法规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成刚 审 判 员 孙国祥 代办署理审讯员 郁 亮 二○1○年四月二十1号 书 记 员 刘慰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