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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赌博的形式骗钱的行为如何定罪------诸暨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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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赌博的形式骗钱的行为如何定罪------诸暨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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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导读:    1,2010年4月,被告人陆*观化名“韦勇军”窜到天峨县与从事石碑雕刻的龙某假意恋爱,在取得龙某的信任之后,陆*观便伙同
关键词: 定罪,赌博,骗钱,形式

         1,2010年4月,被告人陆*观化名“韦勇军”窜到天峨县与从事石碑雕刻的龙某假意恋爱,在取得龙某的信任之后,陆*观便伙同陆*元(在逃)以在南丹从事矿产开发为名对龙某实施诈骗。

    经密谋并经陆*观事前指认,陆*元找到栖身在天峨县六排镇民族路龙某的门面,自称是“庞老板”,需要转让矿洞,陆*观就假意邀请龙某共同开采,并伪造了1张其与陆*元合伙开矿的26万元的收条,以此蒙骗龙某出资,龙某信认为真。

    2010年4月21号,龙某将50000元现金交给陆*观并1同前去南丹,在1旅馆将钱交给自称庞老板的陆*元。

    诈骗得逞后,陆*观与陆*元将50000元均匀分赃。

      2,2010年5月11号上午,被告人陆*观,戴*祝,黄*锋,韦*来(在逃),陆*元等人经密谋后,由黄*锋以先容租房为名与龙某接触,并于越号中午将龙某骗到六排镇城西路“布柳河渔村”饭店三楼“响水滩”包厢内,然后黄*锋,戴*祝,韦*来以冥币冒充人民币入行赌博,骗取龙某现金17250元及1枚金戒指,1条金项链;诈骗得逞后,陆*观驾车在天峨县城全家湾广场接应,并逃去南丹县城入行分赃。

    经天峨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央鉴定,龙某被骗戒指和项链总价值3910元。

      3,2010年5月,被告人戴*祝找到在宜州务工的其弟戴*球(另案处理),问其是否熟悉离异或富有女方性,戴*球便将周某的手机号码给了戴*祝。

    随后戴*祝便以“莫科”的假名打电话与周某聊天交去并取得周的信任。

    2010年6月3号上午,戴*祝,陆*观,黄*锋,陆*元经事前密谋分工后,由戴*祝以会友为名将周某先后骗到天峨县县城银泉旅馆302号房及公路宾馆309号房内,戴*祝,陆*元,黄*锋利用冥币及扑克牌以假赌博的方式骗取周某现金46300元,陆*观驾车在天峨县城全家湾广场四周接应,得逞后,戴*祝,陆*元,黄*锋迅速乘车逃去河池市金城江区,途中入行分赃,戴*祝分得赃款13000元,陆*观,黄*锋,陆*元各分得赃款8000元,戴*球分得5500元赃款,当天戴*祝乘车到凤山县城将5500元赃款交给戴*球。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戴*祝处收缴现金4471.4元;从被告人陆*观处收缴现金2156元;从被告人黄*锋处收缴现金4200元,从涉案职员戴*球处拘留收禁现金5500元,并发回受害人龙某5800元,发回受害人周某10527.4元。

      【审讯】  该院以为,被告人陆*观以非法据有为目的,采用虚构转让矿洞和合伙开采的事实,使财物所有人信认为真后,骗取他人现金50000元;被告人陆*观,戴*祝,黄*锋以非法据有为目的,利冥币及已作四肢举动的扑克作为工具,以赌为名行诈骗之实,骗取他人现金及财物总价值67460元,数额巨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第266条的划定,构成诈骗罪。

    在共同作案过程中,三被告人的作用相称,只是分工不同,均为主犯,应照其所犯罪行入行处罚。

    被告人戴*祝刑满开释后未满五年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鉴于案发后,公安机关将收缴赃款发回受害人,可视为被告人退还部份损失,可对三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陆*观,戴*祝,黄*锋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以下:1,被告人陆*观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0元;  二,被告人戴*祝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73000元;  三,被告人黄*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6000元。

      【评析】  被告人陆*观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的事实及法规合用持有异议,以为其未以从事矿产为名,从事诈骗流动,且对其他指控也以为是赌博而非诈骗。

    其辩护人以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陆*观以从事矿产为名,实施诈骗的证据不足。

    且被告人陆*观的行为只是赌博,故被告人陆*观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戴*祝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的事实及法规合用无异议。

      被告人黄*锋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的事实及法规合用持有异议,以为其行为只是赌博,故应以赌博罪定罪量刑。

    其辩护人亦以为被告人黄*锋的行为符合赌博罪的犯罪特征,应以赌博罪定罪量刑,此处还以为被告人黄*锋在共同作案过程中,其所起作用显著小于其它同案犯。

      赌博罪和诈骗罪的主要区别为:赌博罪中的欺骗即制造虚假的事实,引诱他人参加赌博,且赌博流动本身则是凭无意偶尔之事实决定赢输,其目的在于通过赌博达到营利的目的,而不是以非法据有为目的。

    被告人陆*观,戴*祝,黄*锋事前经分工密谋,选定诈骗对象后,以冥币及扑克为道具,并且在道具上做了四肢举动,可根据自已的需要决定结果,实在质是以赌博为名而行诈骗之实,达到非法据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犯罪特征,应以诈骗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非以赌博罪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