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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分罚没财物罪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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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分罚没财物罪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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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私分,罚没,处罚,财物罪

     私分罚没财物罪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背国家划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刑事法规第396条划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集团,违背国家划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背国家划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划定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划定,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分或者有关部分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不法将罚没财物使用权转付给个人的定性处理。

     有的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将罚没的计算机,摩托,汽车等交付个人使用,既未正式过户给个人。

     也未称正式分配给个人。

     对此,从学理上望,我们以为宜于详细情况详细分析处理: (1)凡属大面积地或持续而长期地将此罚没财物私分个人长期使用,且任随个人处置或带归家私用者,此类情况,其虽无所有权之名,但已有所有权之实,对此单位,可以考虑以私分罚没财物罪论罪;(2)凡属偶然私分部门罚没财物给部门职工使用,或固然是大面积地挑唆私家使用,但主要作为公众配发给个人的办公用品使用者,不宜按私分罚没财物罪定性处理,而宜按一般行政违法处理。

     2,要留意将单位的集体私分罚没财物行为,与个别负责人或个别经手人暗里贪污罚没财物的行为区别开来。

     后者应按贪污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