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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影响力纳贿罪?的罪与非罪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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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影响力纳贿罪?的罪与非罪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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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纳贿,影响力,认定,利用

     利用影响力纳贿罪是指国家工作职员的近支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职员关系紧密亲密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职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职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前提,通过其他国家工作职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合法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

     
(一)关于犯罪主体1.国家工作职员能否成为本罪的主体?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但详细认定上需根据此人所利用的"影响力”是否与其自身职务相关来判定是否成立。

     假如此人所利用的"影响力”与其自身职务无关,即符合本罪主体。

     2.被依附的国家工作职员是否构成共同犯罪?行为人利用影响力纳贿假如与国家工作职员没有"通谋”,其利用影响力纳贿行为只是依附于国家工作职员,行为人本身并没有职权(或没有某一方面的职权),只有直接或者间接地利用与国家工作职员的紧密亲密关系入行纳贿。

     在此种情况下,国家工作职员不构成犯罪,但行为人假如与国家工作职员达成合意,则构成共同纳贿。

     (二)关于对客观要件的理解和掌握本罪中划定的"不合法利益”是一个包括物质利益和非物质利益在内极为宽泛的概念,它与纳贿犯罪以"谋取利益”为前提的范畴是不同的。

     也就是说,假如行为人为请托人谋取的是"合法利益”,则不符合本罪的客观要件,所以,这也是本罪与纳贿犯罪构成上的区别之一。

     "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是行为人在客观方面实施的标志性行为。

     这里的"财物”仅指物质性的利益,不包括非物质性的利益。

     《刑事法规修正案(七)》未将非物质性利益纳进交易内容,是从我国实际出发的,因为非物质利益不易量化规范处罚尺度,而且不合法好处范围太广,情况复杂,难以界定,动辄把一般的"不合法好处”动之以刑,也显得过于严苛,不符合刑事法规谦抑原则。

     "数额较大”的认定。

     根据《刑事法规修正案(七)》的划定,行为人通过国家工作职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职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便利前提,通过其他国家工作职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合法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只有在"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情况下才能构成犯罪。

     这种将数额尺度和情节尺度择一的划定,彰显了我国刑事立法指导思惟的提高与立法技术的成熟,使该条款更具可操纵性。

     但因为《刑事法规修正案(七)》对数额和情节并未作出详细划定,最高司法机关也未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准确理解"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就成为题目。

     刑事法规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和《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尺度的划定(试行)》第三条,均将纳贿罪的立案尺度划定为5000元。

     《刑事法规修正案(七)》之所以对本罪的数额和情节没作详细划定,恰是考虑到刑事法规典中有关纳贿罪的数额认定,都是参照刑事法规第三百八十三条执行这一情况,以为本罪亦应参照刑事法规第三百八十三条所划定的数额执行。

     因此,在最高司法机关没有作出相应司法解释之前,处理本罪只能参照刑事法规第三百八十三的划定执行,即认定"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应分别以5000元,5万元,10万元为出发点。

     利用影响力纳贿罪的数额尺度可以参考现行立法和司法解释关于纳贿罪的数额尺度的划定。

     但同时也应望到,不同于纳贿罪主体直接利用自身职权或职务便利谋利,利用影响力纳贿罪是行为人利用他人的职务便利或其原有职权便利,具有间接性,其所损害的犯罪客体较轻,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也较轻,显现出的社会危害性也较轻,基于此种考量,本罪的起刑点应高于纳贿罪所划定的5000元,结合现有实际,可将其设定为1万元。

     "其他较重情节”的界定。

     "较重情节”与"情节严峻”,"情节恶劣”都是刑事法规明文划定的构成要件,具有相同的性质,但在社会危害程度上有差异。

     本罪中的"较重情节”作为一种构成要件的情节,其表现出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略微轻于"情节严峻”,"情节恶劣”。

     根据刑事法规和有关纳贿罪司法解释的划定,结合司法实践,笔者以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就可以认定为"较重情节”: (1)多次利用影响力纳贿;(2)有勒索情节,造成较为恶劣影响的;(3)所谋取的是经济,政治,立法,司法,军事等方面的较为重要的不合法利益;(4)给国家,社会或者个人利益造成较大损失的;(5)使该国家工作职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的;(6)其他较重情节的。

     在上述范围内"严峻情节”,"特别严峻情节”作为法定刑升格的前提,在危害程度上又更入一步。

     犯罪数额也是一种情节,在认定"严峻情节”,"特别严峻情节”时,也可一并考虑数额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