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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承担合同没效举证责任------离婚律师刑事律师房产律师合同律师综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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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承担合同没效举证责任------离婚律师刑事律师房产律师合同律师综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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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诉讼时效,效力,确认,合同

     当事人在签订了合同之后,合同可能由于缺乏法规划定的要件而没效,此时假如有资格的人向法院申请确认合同没效的话,该怎么确认合同效力的诉讼时效呢?律师365小编收拾整顿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告诉你谜底。

     《民法通则》第135条划定: "向人民法院哀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规另有划定的除外。

     ""法规另有划定的”在我国仅指法规对时效期间的是非另有划定,而不是对是否受时效限制另有划定。

     按本条,任何情况下以任何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哀求,都应受时效限制,只不外不同情况下时效期间的是非不同,开始计算的时间不同,是否应中止,间断和延长的情况不同。

     没效合同中1方向人民法院要求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属于向人民法院哀求保护民事权利,应当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起诉,否则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至于诉讼时效的起算标题,应以合同商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越号开始计算,履行期限没有商定或商定不明确的,按《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第66条,第161条等条划定确定,从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越号开始计算。

     民法通则第137条第1项划定: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合同法对此无另外划定。

     因此,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仍应遵循此划定,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合同是否有效由人民法院通过判决或仲裁机构通过裁决确认,1方在起诉时合同效力并不确定,1方或双方也无权自行确定。

     因此当事人只能按照合同商定的期限主张权利,时效期间应从商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越号起计算。

     如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固然没效,但时效的起算只能以商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越号为准,不能以银行款项借出之越号开始计算,也不能以出借人主张权利被借款人拒尽之越号开始计算,更不能以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合同没效之越号开始计算。

     实践中不乏当事人在合同被确认没效之前不知道合同没效,因此仍期待合同履行而没有及时提出返还或赔偿的哀求,此时权利人不知也不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时效期间不应开始计算。

     综上可知,确认合同没效的诉讼时效1般为2年,法规划定应该从合同商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越号开始计算,当然实践中也可能泛起起算时间不同的情况。

     要是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律师365的在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