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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信用卡诈骗罪-----诸暨诈骗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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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信用卡诈骗罪-----诸暨诈骗罪律师

* 来源 : * 作者 : 诸暨诈骗罪律师

关于信用卡诈骗罪-----诸暨诈骗罪律师

1、被告人张某所透支款项虽催收超过三个月未还,但大部分用于合法的生产经营,不符合我国《刑法》信用卡诈骗罪所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构成,不构成犯罪。

信用卡最主要的功能就是透支从而使持卡人得以购买超出自己现有支付能力的商品或服务,银行也以各种各样的促销活动鼓励持卡人进行透支消费,因此若仅凭客观上无法偿还欠款就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就无法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和透支不还的民事违约行为进行区分。

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理解仍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重点考察以下三方面的因素:

第一,行为人申领信用卡时有无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本案中,张某申领信用卡的所有资料真实,涉案的某银行工作人员也能够找到持卡人张某。

第二,行为人透支款项的用途。对于行为人取得资金后大部分用于合法经营,到期不能归还主要是由于经营不善、市场风险等原因造成的,不宜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从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可知,张某透支款项用途主要用于生产经营,而非套现、奢侈消费等。

第三,透支款项时行为人的还款态度及是否逃避催收。透支额的归还行为反映行为人的信用状况,只透支不还款的态度表明其不打算遵守信用卡合法使用的规定,对透支款项具有较明显的非法占有目的。但如果行为人在银行催收后有积极表示,或者积极还款,或者说明合理的不还款理由,都可以排除“非法占有目的”

本案中,涉案某银行两次催收通知,张某都是当面签收,没有逃避。事后之所以离开寿光,是因为其长期患有肾病综合症,不得不出去治疗,并非逃避银行催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