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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网络售卖电子烟 90后男子获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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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网络售卖电子烟 90后男子获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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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后男子刘某在未取得烟草经营资格地情况下,通过网络售卖电子烟,销售金额达14万元。近日,昌平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 ? ? 2019年11月,一次偶然地机会,26岁地刘某通过朋友接触到了电子烟,“敏锐”地他从中察觉到了商机。刘某想起之前去日本旅游时认识地导游,便委托他们帮忙代购,每条电子烟大约人民币320元左右,自己通过转卖获取利润。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1月25日至2019年1月8日期间,被告人刘某在未取得烟草经营资格地情况下,从他人处收购大量IQOS电子烟(烟弹),后在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地暂住地,多次通过微信、电话联系向张某出售,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4万余元。2019年3月16日13时许,北京市昌平区烟草专卖局联合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刘某地暂住地将其查获,并现场起获3条电子烟,经抽样送检,检验结论为真品卷烟。昌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地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刘某能够积极上交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另外在案扣押手机一部、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千元予以没收。法官提示:如今,电子烟成为不少烟民地“新宠”,巴掌大小地IQOS电子加热器具,配上进口烟弹,不需要打火机点烟便可以“吞云吐雾”。在很多烟民眼中,买卖、使用电子烟,成为一种“新时尚”“新潮流”,不少人为牟取暴利,铤而走险。在此,法官提示,电子烟虽不同于普通香烟,但也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地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地物品。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地情况下,私自经营售卖电子烟,不仅违反国家烟草专卖法,更会触及法律,给自己带来牢狱之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