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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化的行为 vs 无罪责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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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化的行为 vs 无罪责的行为

* 来源 : * 作者 : 诸暨诈骗罪律师

正当化的行为 vs 无罪责的行为


长久以来,在不法与罪责的区分上存在着争议,目前也有少数观点反对区分不法与责任。其中,帕夫利克教授指出不应区分不法与罪责,并对此提出了诸多高度理论性、哲学性的论述。希尔根多夫教授指出,帕夫利克教授的核心论点在于,从规范有效性的角度来看,阻却违法的行为与排除责任的行为不存在本质的区别。规范有效性理论所强调的是,刑法的目的并不是为了保护法益,而是为了维持规范的有效性。之所以对行为人施加刑罚,是因为行为人造成了“规范有效性的损害”。在A杀害B的场合,支持法益论的学者会认为A侵害了B的生命法益,而支持规范有效性论的学者则会主张A之所以受到刑罚是因为他违反了“不得杀害他人”这一规范,使规范的效力受到了侵犯或者动摇。在此,希尔根多夫教授高度怀疑规范有效性理论的说服力,并从以下两方面提出反对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