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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因工负伤旧伤复发有关题目得批复诸暨诈骗罪律师刑事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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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因工负伤旧伤复发有关题目得批复诸暨诈骗罪律师刑事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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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因工负伤旧伤复发有关题目的批复

津劳办[2002]390号

塘沽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因工负伤旧伤复发有关题目的请示》(塘劳[2002]15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   1996年9月30日前因工负伤,1996年10月1日后旧伤复发,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旧伤复发的,治疗期间可按有关划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和原工资待遇。

      此复。

    

                                        二OO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