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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程序有以下几个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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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程序有以下几个特点

* 来源 : * 作者 : 诸暨诈骗罪律师

与通常审判程序相比较,公示催告程序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案件的非讼性

公示催告程序,从根本上说是对某种特定形式的权利予以申报和确认的程序,而不是对权利发生争议的纠纷解决程序,因此,非讼性是这一程序的根本特点。引起公示催告程序的是申请人,申请公告的对象是普通公众,而不是特定的被申请人。如果出现了与申请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人,权利归属发生了争议,则公示催告程序即行终结。

(二)当事人与适用范围的特定性

公示催告程序本身就是为解决特定事项下的权利不稳定状态面产生的特殊审理程序,因此案件当事人和程序的适用范围都有其特定性。公示催告是因申请人的申请而发生,没有被申请人。提起公示催告申请的必须是特定的利害关系人,在票据事项中,指的是票据持有人,即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其他人均无权提起。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3条的规定,包括依法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事项和依法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

(三)审理方式的特殊性

公示催告程序与通常诉讼程序相比,审理方式上最大的特点就是分阶段性。公示催告程序从意体而言可以分成两个阶段:公示催告和除权判决。公示催告阶段,依票据持有人或其他事项的权利人的请而发生,以公告为主要方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除权判决阶段,申请人必须另行提出申请。以判决为主要方式,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的,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

(四)程序效力的特别性。

与通常的审判程序不同,公示催告程序的目的仅仅是确权,更准确地说,是确认除权。程序进行至最终的判决结果不是确认某项权利属于某人,而是确认某项权利与其相对应的权利凭证相分离,该权利凭证失效,进面除去该凭证上的权利,但权利的最终归属并未得到法律的确认。权利凭证失效后,如果对于权利归属发生争议,仍然可以通过诉讼来解决。公示催告程序的效力只在除去权利,而不在授予或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