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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毒品罪的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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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毒品罪的犯罪分子

* 来源 : * 作者 : 诸暨诈骗罪律师

制造毒品罪的犯罪分子或其犯罪所用之毒品或其犯都所得脏物,而不包括本节其他毒品犯罪、更不包括其他刑事犯罪。这一点也是本哪与第310条包比作。第312条窝藏、转移物理的区别所在,它们之间可谓特殊条款与一般条款的法条竟台关系

另外,本里与第191条洗钱罪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因为洗钱罪的犯罪对象也包括毒品犯服所获得的则款。者的区别:一者在于对象范围不同、洗钱"的小游犯罪中的毒品犯罪并不仅限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面本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此同时。本军的犯罪对象不仅包括这四种毒品犯罪所获得的物,还包括其用于犯罪的工具--毒品。再者。在行为方式上,洗钱用侧重于利用现代化的金融于段对财款的来源和性质的非法转变,以合法形式使这些班款表面合法化,而本罪的行为方式例重于掩饰则款、期物的非法状态和事实,

关于《刑法》第348条非法持有毒品罪

主观上明知是毒品而非法予以持有的、在客观方面须具备如下一个条件:1持有毒品是非法的;

对毒品具有实际占有或支配的状态和事实;3非法持有的毒品必须数量较大

可见,非法持有毒品罪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青品那不同,其为数量(额)犯,即毒品必须达到数量较大才以犯罪论处。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青品数量标准在本条中规定为“鸦片200克以上、海洛因或甲基苯内胺(冰毒)10 克以上或其他毒品数量较大"。

注意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单独定罪的余地。即涉及本罪与其他毒品犯罪,尤其是第347条走私、贩毒、运输、制造毒品罪,第349条窝藏、转移、隐瞒青品罪等之间的关系。本罪作为一种典型的持有型犯罪,行为人非法持有毒品总有一定的来源、目的和用途,而可法机关根据现有证据又无法认定其非法持有数量较大的毒品是否用于或来源于走私、制造、贩卖、运输、窝藏、转移等。即搞不清楚行为人所持有的毒品的“来龙去脉”时,或者就是为了自己吸食而拥有,数量较大的才有非法持有毒品罪成立的余地如果能够查明行为人持有毒品是为了走私、败卖、运输毒品或者直接来源了制造毒品、帮他人窝藏转移毒品等情形的,应直接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或窝藏、转移毒品罪,而不再定非法持有毒品罪,更不适用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