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畅谈台湾同胞为追索建国前公民之间债务的起诉,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辩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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畅谈台湾同胞为追索建国前公民之间债务的起诉,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辩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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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同胞为追索建国前公民之间债务的起诉,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台湾同胞为追索建国前公民之间债务的起诉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题目的批复》指出: 你院1985年7月12日(85)沪高法办字第102号讲演请示的题目,经研究,答复如下: 1,台湾同胞汪浩然为追索他于1949年往台湾前存放于王云珍丈夫处的3件宣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题目,我们同意你院意见,即因为台湾同大陆长期隔尽,台湾同胞无法行使诉权,为维护其权益,对他们追索建国前公民之间债务的起诉,应予受理。 2,对汪浩然从台湾寄来的授权委托书和诉讼中意思表示的文书,如何确认题目,根据我院1980年8月28日(80)法民字第9号批复精神,汪浩然所提文书,经当地公证机关,律师或所在工作单位证实,可在查证后予以确认。如取得上述证实有难题,可由汪浩然在大陆的支属辨认,并与过往来信字迹核对无误后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