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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本地知名刑事律师——债务转移与债务加入是1个意思吗,2者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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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本地知名刑事律师——债务转移与债务加入是1个意思吗,2者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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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转移与债务加入是1个意思吗,2者有什么区别 我国法律条文没有对债务加入下1明确定义,因此,债务加入只是学说上提出的概念。尽管如此,结合司法实践,债务加入的理论体系其实已较为完整。 债务加入与债务转移、第3人代为履行相比,3者有不少相同点: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是有效、合法存在的,且合同义务能够进行转让;都有债权人、债务人、第3方的存在,履行合同义务时会涉及到这3方,而在1般债务履行中仅仅涉及债权、债务人两方;在表面形式上,都是由第3方向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这是在对案件定性时最易引起争论和混淆的原因所在。 但债务加入与这两者区别也是显而易见的: 1是构成要件不同。债务转移是债务人将合同义务转移给第3方,在被转移义务范围内,债务人脱离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由于原有合同主体被取代,合同变更,必须得到债权人的同意。第3人代为履行是由债务人和债权人达成协议由第3人承担还款义务,原有合同关系仍保持原样,只是履行义务的主体变为第3方。而债务加入是第3方加入到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中来,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对债权人的债务,同时债务人并不脱离原债务关系,第3方与债务人承担的合同义务系同1内容,债权人接受即可。 2是债的承担主体不同。债务转移中,债务人的地位被第3人取代。第3人代为履行中,债务人不变。债务加入中,债务人地位不变,依然须承担债务,但合同的义务主体中加入了第3方,与债务人连带的承担责任。 3是法律后果不同。债务转移中,债权人与第3方形成了1个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原有债务关系不再存在,债权人可要求作为新债务人的第3方承担合同义务,而不再享有要求原债务人承担合同义务的权利。第3人代为履行中,仍是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在起作用,债权人不能对第3人提出履约要求,原债务人对第3人的行为负责。债务加入中,在原债务关系不变的前提下,第3人加入到原债务关系中与债务人就同1债务形成连带责任,如果第3人不履行债务,则和债务人共同承担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