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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本地知名刑事律师——债务转让与第3人代为履行是什么意思,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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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本地知名刑事律师——债务转让与第3人代为履行是什么意思,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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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转让与第3人代为履行是什么意思,有什么区别 债务转让,是指合同债务人通过协商,将合同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3人承担的行为。第3人代为履行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履行合同义务的人或接受义务履行的人不是合同当事人,而是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3人的情形。 2者区别包括: 1.生效条件不同。 2.债务人与第3人在新合同中的法律地位不同。 3.债务人与第3人承担的责任不同。 第3人代为履行与债务转移区别及联系 从债务转移与第3人代为履行的法律特征分析,2者有明显的区别。 第1,生效条件不同。债务转移时,债务人和债权人应与第3人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且无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与第3人达成转移的协议都要取得对方的同意,否则,债务转移不生效。而在第3人代替履行的情况下,第3人单方表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与债权人或债务人达成代替清偿债务的协议,但并没有转让债务。即使在第3人与债务人之间产生效力但不能对抗债权人,债权人也不得直接向第3人请求履行债务。 第2,债务人与第3人在新合同中的法律地位不同。在债务转移的情况下,债务人已经成为合同的当事人,如果是债务的全部转让则第3人将完全代替债务人的地位,债务人将退出该合同关系,原合同关系将消灭。若使部分转让,第3人也将加入合同关系成为债务人。但是在第3人代替债务人履行的情况下,第3人只是履行主体而不是合同的债务人。对于债权人只能将第3人作为债务履行的辅助人而不能将其作为合同当事人。 第3,债务人与第3人承担的责任不同。在债务转移的情况下,第3人已经成为合同关系当事人,如果其未能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债务人可直接请求第3人履行义务和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第3人已完全代替债务人,那么债权人便不能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而在第3人代替履行时,当第3人不履行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对第3人的履行不适当的行为,仍由债务人承担债不履行的民事责任。对于债权人来说,不能直接向第3人请求履行债务,只能要求债务人承担第3人不履行的违约责任。 从2者以上法律特征看债务的代为履行与债务转移的区别是明显的,但2者之间也存在1定的联系,在对这两条规定中“约定”与“同意”的理解上。当合同法第6十5条中的当事人理解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约定”时,与合同法第8十4条的债权人同意不易区分。既然已经形成约定则债权人必定同意,即约定中也包括着债权人同意的意思。第8十4条规定的“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3人的”,在未经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将可能形成代为履行的情形。司法实践中对是债务的代为履行还是债务转移比较难以把握,尤其在当事人的约定中不使用“代为履行”、“债务转移”的字眼,而约定为由某某承担、负担、偿还、付款、给付等等时,更难以把握。 综上所述,两者之间存在明显区别。在债务转移的情况下,债务人、债权人将和第3人达成转让协议,也就是说,债务转移时必须经债权人同意,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但是在第3人代为履行的情况下,第3人单方表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与债务人达成代替其清偿债务的协议,但并没有与债权人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也就是说,即使第3人与债务人之间产生效力且不能对抗债权人,债权人也不得直接向第3人请求履行债务。在债务转移的情况下,第3人将加入原合同或完全代替债务人成为合同关系当事人,如果是合同债务的全部转移,则第3人将完全代替债务人成为合同当事人,即使是债务部分转移第3人也将加入合同关系成为合同当事人。但在第3人代为履行的情况下,第3人只是履行主体而非合同主体,第3人只能作为债务履行的辅助人而不能将其作为合同当事人对待。在债务转移的情况下,由于第3人成为合同当事人,故而该债务的履行不符合约定或未完全履行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要求第3人承担履行或违约责任。但在第3人代为履行的情况下,由于第3人不是合同当事人,当出现债务的履行不符合约定或未完全履行的情况时,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而不能向第3人请求承担责任。 律师之家温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合同法》《担保法》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债务问题# 点击这儿#进行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律师之家债权债务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