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本地知名刑事律师

河南“驴友遇难第1案”判决生效------诸暨刑事律师

当前位置 : 首页 > 犯罪辩护

河南“驴友遇难第1案”判决生效------诸暨刑事律师

* 来源 : * 作者 :
文章导读:  “驴友”相约爬山,1人不幸遇难,其他人无需担责。由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判决的这起河南“驴友遇难第1案&rdq
关键词: 河南,遇难,判决,生效

       “驴友”相约爬山,1人不幸遇难,其他人无需担责。

    由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判决的这起河南“驴友遇难第1案”号前正式生效。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7月21号,郑州驴友陈某在网上发帖约伴自助游,后又多次发帖提醒相关留意事项。

    同年8月13号,15名被告与李某1起出发,开始自助游“太行拉练”。

    8月17号,路过山西省陵川县古郊乡马武寨村“老荒”地段时,李某不慎坠崖身亡。

    事故发生后,15名被告共向李某家属捐赠了8000元的爱心款。

      因不满足同行驴友们支付的“安抚用度”,李某的支属将同行的其他15名驴友告上法庭,索赔26万多元。

      法院审理以为,李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多次组织,参加户外流动,对该流动的风险是明知的,并自愿参加,说明其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李某意外死亡后,被告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不仅履行了救助义务,而且又支付了爱心款,原告再要求被告支付相关用度,缺乏事实和法规依据,因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驳归原告的诉讼哀求。

      法院1审讯决后,在法定上诉期内,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9月1号,此案判决已正式生效。

     阅读延伸: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