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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的罪数认定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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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的罪数认定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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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认定,题目,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的罪数认定题目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认定犯罪都是从犯罪构成要件方面进手的,认定此罪与彼罪,罪与非罪等都是从此进手。

     下面我们来望望非法拘禁罪的罪数认定题目。

       认定尺度  非法拘禁罪与非罪的界限  1.划清一般非法拘禁行为与非法拘禁犯罪。

     非法拘禁行为,只有达到相称严峻的程度,才构成犯罪。

     因此,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危害大小,念头为私为公,拘禁时间是非等因素,综合分析,来确定非法拘禁行为的性质。

       2.划清违法拘捕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

     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违法拘留,逮捕是违背拘留,逮捕法规的行为,一般是司法职员在依照法定职权和前提的情况决定,批准,执行拘捕时,违背法律划定约有关程序,手续和时限,并不具有非法拘禁的念头和目的。

     如: 一般的超时限报捕,批捕;未及时办理,出示拘留,逮捕证;未依法及时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属或单位;未先办理延期手续而超期羁押人犯的等,都不构成非法拘禁罪。

     因各种客观因素造成错拘,错捕的,也不构成犯罪。

       非法拘禁罪与刑讯逼供罪的界限  1.主体要件不同。

     前者是一般主体,后者只能是国家司法工作人  2.犯罪对象不同。

     前者是一般公民,后者只能是被控有违法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  3.犯罪行为表现和目的不同。

     前者是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后者是对犯罪嫌疑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

     假如两罪一起发生,互有联系关系的,一般应按牵连犯罪从一重罪处理。

     非国家工作职员有类似"刑讯逼供”等关押行为的,不定刑讯逼供罪,可以非法拘禁罪论处。

       非法拘禁罪的一罪与数罪  1.非法拘禁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刑讯逼供罪及暴力取证罪的牵连,竞合  2.非法拘禁罪与妨害公务罪的想象竞合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职员依法执行职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或者在天然灾难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  3.非法拘禁罪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想象竞合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与非法拘禁罪的竞合题目,在表现上也大致相同于妨害公务罪的情况,所不同的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在我国刑事法规上划定为"告诉的才处理”,而非法拘禁罪却无此划定,这样,当两个罪名在特定情况下发生竞合关系时,应分不同情况予以分析:   (1)假如以非法拘禁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尚未造成严峻后果,且被害人未向司法机关告发的,不宜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因为本法划定了告诉才处理的原则,在处理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与非法拘禁罪的想象竞合时,假如当事人未告诉,就不宜按通常的处理原则合用非法拘禁罪;假如当事人已告诉,则应按想象竞合犯处理,以非法拘禁罪论处。

       (2)假如以非法拘禁方法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应以想象竞合犯的原则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这是由于,本法第257条规矩,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引起被害人死亡的,不在"告诉的才处理”之列。

     因此,泛起这种情况的,应以想象竞合犯的原则处理。

     不外本条划定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法第257条划定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法定刑为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二者比拟较,前者为重,因此应合用非法拘禁罪的条款。

     但是,考虑到前者重得多,而且考虑到本法第257条的立法精神,在合用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法定刑时,可适当取其轻者。

       (3)以非法拘禁方法干涉他人婚姻自由,致人重伤的,应视当事人是否告诉而分别处理: 第一,当事人向司法机关告诉的,应按想象竞合犯的原则,以非法拘禁罪的基本构成的法定刑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不能以非法拘禁"致人重伤”的法定刑处理。

     这时由于本法第257条虽未指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重伤的应如何处理,但从该条第2款的划定望,只把"致使被害人死亡”这一情节作为加重构成,所以根据其立法原意,致人重伤的,也包括在本法第257条第1款即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基本构成中,属于"告诉的才处理”的范畴,第二,假如当事人未告诉的,就不应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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