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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影响力纳贿罪的相关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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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影响力纳贿罪的相关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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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纳贿,影响力,认定,利用

     利用影响力纳贿罪是指国家工作职员的近支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职员关系紧密亲密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职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职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前提,通过其他国家工作职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合法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

     一,利用影响力纳贿罪与纳贿罪的区别利用影响力纳贿罪与纳贿罪在利用国家工作职员职务便利为第三人谋取利益,收受或索取第三人财物方面相似,但两者之间也存在着巨大差别。

     这里主要探讨利用影响力纳贿罪与斡旋纳贿形态之间的关系。

     我国《刑事法规》第三百八十八条划定纳贿形态,学界有两种不同观点,有人主张定其为独立的斡旋纳贿罪,[4]也有人主张定为纳贿罪即可,由于法律明文划定以纳贿罪论处。

     从上面关于利用影响力纳贿罪的划定可以望出,除了第一款第一种情形外,第二种情形和第二款的划定与我国《刑事法规》第三百八十八条的划定很相似,都是利用国家工作职员的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前提,通过其他国家工作职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合法利益,并索取或收受请托人的财物,即他们都是在请托人和其他国家工作职员之间起到斡旋作用的。

     但两者之间也是存在着巨大差别的,主要有以下几点: 1)主体不同利用影响力纳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职员的关系紧密亲密人,离职的国家工作职员及其关系紧密亲密人,而斡旋纳贿形态的主体直接为国家工作职员自己。

     2)客观方面不同利用影响力纳贿罪中行为人先是利用与其关系紧密亲密的国家工作职员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前提,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职员职务上的行为往纳贿,而斡旋纳贿形态中是国家工作职员直接利用自己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前提,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职员职务上的行为往纳贿。

     即在这里他们所依赖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前提的主体不同,前者为与行为人关系紧密亲密的国家工作职员,后者直接为该国家工作职员。

     二,利用影响力纳贿罪与非国家工作职员纳贿罪的区别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6月29号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法规修正案(六)》将刑事法规第一百六十三条修改为: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职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007年11月6号两高的司法解释将其所划定的罪名确定为非国家工作职员纳贿罪。

     从以上的划定可以望出,两者的主体都不是国家工作职员,两者都是利用一定的职务便利往纳贿,这是两者相似的地方,但他们之间也是存在着巨大差别的,有以下几点: 1)主体不同非国家工作职员纳贿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职员,利用影响力纳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职员的关系紧密亲密人,离职的国家工作职员及其关系紧密亲密职员。

     2)客观方面不同非国家工作职员纳贿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职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利用影响力纳贿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 关系紧密亲密人通过该国家工作职员职务上的行为,或利用该国家工作职员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前提,通过其他国家工作职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合法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峻情节的行为。

     另外,非国家工作职员纳贿罪中为他人谋取的利益不分合法与否,而利用影响力纳贿罪中的必需为不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