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本地知名刑事律师

虐待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分

当前位置 : 首页 > 毒品犯罪

虐待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分

* 来源 : * 作者 :
关键词: 罪名,虐待,区分,相关

       虐待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分  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糊口的家庭成员常常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长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

       基本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根据立法划定和实践经验,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区分虐待罪与非罪的界限:   1,从情节是否恶劣来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情节是否恶劣是区分罪与非罪的主要标志。

     根据本条划定,虐待家庭成员,只有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

     虐待行为一般,情节较轻的,如一,两次的打骂,偶然的不给饭吃,禁闭等,不应作为虐待罪论处。

     [1]  虐待情节是否恶劣,应当根据以下几个方面来认定:   (1)虐待行为持续的时间。

     虐待时间的是非,在相称程度上决定对被害人身心损害的大小。

     虐待持续的时间长,好比几个月,几年,去去会造成被害人的身心受到较为严峻的损害。

     相反,因家庭琐事出于一时生气而对家庭成员实施了短时间的虐待行为,一般也不会造成什么严峻后果。

       (2)虐待行为的次数。

     虐待时间固然不长,但行为次数频繁的,也轻易使被害人的身心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极易泛起严峻后果。

     例如,有的丈夫在妻子生女婴后的一个月内,先后毒打妻子10余次;有的儿女对因卧床不起的白叟一次又一次地不给饭吃,一个月内就达20余次,等等。

       (3)虐待的手段。

     实践中,有的虐待手段十分残忍,例如,丈夫在冬天把妻子的衣服扒光推出门外受冻;丈夫用烙铁,烟头等烫妻子的阴部,乳房;儿女惨无人性地毒打年老的父母等。

     使用这些残忍手段,极易造成被害人伤残和死亡,应以情节恶劣论处。

     至于打耳光,拧耳朵等虐待行为,便不能以为是手段残忍,一般不能认定为情节恶劣。

       (4)虐待的后果是否严峻。

     虐待行为一般都会程度不同地给被害人造成精神上,肉体上的痛苦和损害,其中有的后果严峻,例如,因为虐待行为人使被害人患了精神分裂症,妇科病或者其他病症;虐待行为致使被害人身体瘫痪,肢体伤残;将被害人虐待致死;被害人因不堪虐待而自杀等等。

     凡发生了上述严峻后果的,都应以情节恶劣论处,  当然,判定是否"情节恶劣”,可以根据上述诸方面入行综合分析,也可以根据其中的一个方面加以分析认定,  2,从犯罪的对象来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虐待罪是发生在家庭成员间的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一定的支属关系和扶养关系,如夫妻,父子,兄弟姐妹等。

     虐待非家庭成员的,不构成虐待罪(但假如因虐待行为直接给被害人造成严峻后果,社会危害严峻,构成其他犯罪的,可以按其他犯罪论处)。

     [1]  (二)本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虐待行为的手段,有时与故意杀人的手段十分相似,并且,虐待行为有时在客观上也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

     所以,虐待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较轻易搅浑。

     我们以为,司法实践中难以认定某一行为是构成虐待罪仍是故意杀人罪时,应当从主观故意上区分二者的界限,虐待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对被害人入行肉体上和精神上的摧残和折磨;故意杀人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剥夺他人的生命。

       (三)本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虐待行为去去会造成被害人身体伤害的后果。

     所以,虐待罪轻易与故意伤害罪搅浑。

     在司法实践中,也应当主要从主观故意上区别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假如行为人出于对被害人入行肉体上和精神上摧残和折磨的故意,在实施虐待行为过程中,造成被害人轻伤或者重伤的,其行为构成虐待罪,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假如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并且在客观上实施了伤害他人的行为,则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不构成虐待罪。

       (四)依本条第三款之划定,犯本罪的,告诉的才处理  所谓告诉的才处理,是指被害人要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人民法院才处理,不告诉不处理。

     本条这一划定,主要是考虑到虐待案件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被虐待者不但愿支属关系破裂,更不但愿诉诸司法机关对虐待者定罪量刑。

     因此要充分考虑被虐待者的意思。

     假如被虐待者不控告,司法机关就不要主动干涉干与,这样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

     但根据本法第98条之划定,假如被虐待者受强制,威吓等而无法向人民民院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公诉。

     被虐待者的其他近支属也可以控告,有关单位和组织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检举揭发干涉,由人民检察院查实后提起公诉。

     犯本罪,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不合用"告诉的才处理”的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