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的构成要件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是指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
本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犯罪,不论结果如何。
而造成严峻后果的,将会加重处罚。
构成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居民身份证治理轨制。
身份,表明一种关系,即与其他人或组织之间的关系;居民身份,则表明其与国家,一定的地域和行政管辖范围存在的确定的联系,因而国家通过居民身份证轨制来使这种关系形式化,从而公民在办理涉及政治,经济,社会糊口等权益的事务时,居民身份证能起到证实身份的作用。
跟着经济的发铺,人口的活动号益频繁而呈规模化的趋势,居民身份证轨制的作用显得尤为重要,这是户籍轨制所不能代替的。
妨害居民身份证的行为,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国家对居民身份证的制造,使用,监视的正常治理流动。
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
"伪造”,是无身份证制作权的人制作虚假的居民身份证;"变造”,指用涂改,擦消,拼接等方法,在真的居民身份证长进行变更,改变姓名,春秋等事项内容。
"居民身份证”,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划定,由公安机关负责印制,治理,颁发的,发放给境内的年满16周岁中国公民以证实本人身份的证件。
根据《居民身份证法》第2条的划定: "栖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划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划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3条划定: "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 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号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本人相片,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
公民身份****是每个公民独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国家尺度编制。
"第6条划定: "居民身份证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分制定。
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同一制作,发放。
居民身份证具备视读与机读两种功能,视读,机读的内容限于本法第三条第一款划定的项目。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因制作,发放,查验,拘留收禁居民身份证而知悉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居民身份证法》第11条划定: "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居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峻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申请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顶目泛起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需交归原证。
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补领新证。
公民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手续时,公安机关应当在居民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载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变动的情况,并告知本人。
"《居民身份证法》第8条划定: "居民身份证由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1986年11月28号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第3条第3款划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根据需要设立证件制作中央或制证点,并报公安部存案。
"第23条划定: "居民身份证的签发机关是县公安局,不设区的市公安局和设区的市的公循分局”。
可见,国家关于居民身份证发放的划定是很严格的。
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应包括临时身份证,有关临时身份证的治理,制发的详细内容;参见1989年9月15号国务院通过的《临时身份证治理暂行划定》。
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l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天然人。
有居民身份证制作权的人制造虚假的居民身份证是否构本钱罪,应做入一步分析。
有居民身份证制作权的人在其职权的范围内,经由正当手续制作居民身份证的,即使内容虚假与真实情况不符,仍不失为真身份证,因而不属伪造,变造;但假如这类职员超越自己的职务范围,违背有关程序制作居民身份证即属'伪造"。
例如,不经主管领导批准打开机器,制造没有正当手续的记载虚假内容的身份证,即属此类情形,对此种情形的行为人应予以追究刑事责任,由于行为人虽有制造居民身份证的职权,但超越职权范围对其则不再具有行使该项职权的权力。
因为行为人具有制造居民身份证的利便前提,因而手段隐密,不易发觉,其主观恶性更为恶劣。
行为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更严峻。
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只能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而实施该行为,并但愿将意欲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伪造,变造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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