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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刑事一体化”的角度来考量私募基金与非法集资的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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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刑事一体化”的角度来考量私募基金与非法集资的距离

* 来源 : * 作者 : 诸暨诈骗罪律师

从“刑事一体化”的角度来考量私募基金与非法集资的距离


“刑事一体化”既是一种观念也是一种方法,是北大法学院著名的全国资深的法学家,也是我和王老师储槐植教授提出和倡议的。作为方法的“刑事一体化”就是指将犯罪刑法、刑诉法、刑法执行、实体程序、证据等相关事项的深度融合、利益衔接、机制顺畅、关系衔接,使公正与公立、实体与程序、主权与人权、合法与合理、事实与规范、犯罪与刑法、入罪与出罪,罪刑法定与自由裁量,司法指引与司法能动,立法司法与社会背景等关系和利益达到一个发挥最佳功能的方法和过程。

运用“刑事一体化”的方法的基本就是游走和往返于证据、犯罪构成要件、事实和定罪之间,具体来说就是根据非法集资的犯罪构成,从客观证据到主观证据,从犯罪客观方面到犯罪主观方面,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运用都必须围绕非法集资的构成要件来展开、来往返、来印证。由于私募基金投资者多,资金流向多元,结构复杂,涉及到海量的数据,现在执法司法机关已经开始透过现象看本质。这就是我要重点介绍的——用穿透式的证据收集审查方法来侦查办案,这就是“刑事一体化”方法在非法集资犯罪案件办理中的具体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