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民事诉讼用度收取暂行办法诸暨诈骗罪律师诈骗罪
发布部分: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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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民事诉讼用度收取得范围和尺度
第2章 民事诉讼用度得负担和减免
第3章 民事诉讼用度得收取手续和轨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 8十条得划定,结合我省得实际情况,特制定民事诉讼用度收取暂行办 法。
第1章 民事诉讼用度收取得范围和尺度
第1条 当事人入行民事诉讼,应依本办法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还应交纳应由当事人负担得其他诉讼用度。
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得其他法律文书,申请人应预交申请执行费。
第2条 案件受理费:非财产案件,公民之间得,每件收取5元;企业事业单位,机关,集团之间得,每件收3十元。
财产案件,按照争议得财产价额或金额得百分之1收取案件受理费。
但公民之间得案件受理费,不足5元得收取5元;企业事业单位,机关,集团之间得案件受理费,不足3十元得收取3十元。
申请执行费每件3十元。
第3条 财产案件确当事人应交纳得其他诉讼用度,包括证人得误工补贴和差旅费,鉴定费,勘验费和诉讼资料副本制作费。
上述用度,1律按实际支出数额交纳。
对诉讼资料副本制作费,每百字收2角,不足百字得,按百字计算。
第4条 2人以上共同诉讼时,按1个案件收取案件受理费。
原告提起得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诉讼哀求得案件,按价额或金额得总合收取案件受理费。
第5条 下列案件,不收取民事诉讼费: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劳动报酬和抚恤金得案件;
(2)依照民事诉讼法划定得特别程序审理得选民名单案件,宣告失落人死亡得案件,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得案件;
(3)人民法院依照法律划定,决定重审,再审得案件。
联系关系法律:
第6条 当事人提出上诉得案件,案件受理费,按第1审得尺度减半收费,财产案件得其他诉讼用度,按实际支出收取。
第7条 涉外民事案件诉讼用度得收取,合用本办法。
第2章 民事诉讼用度得负担和减免
第8条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预交。
案件审理完结,人民法院对案件受理费和财产案件得其他诉讼用度,应判决败诉人负担。
当事人部门败诉,部门胜诉得,判决按比例负担。
败诉人是公民得,按公民得尺度负担;败诉人是企业事业单位,机关,集团得,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集团得尺度负担。
被告或被上诉人败诉得,由被告或被上诉人经法院返还给原告或上诉人预交得案件受理费。
共同诉讼人败诉时,根据共同诉讼人得人数和他们对诉讼标得利害关系,决定诉讼费得负担。
共同诉讼人中有专为自己利益得诉讼行为所支出得用度,由该当事人负担。
第9条 经人民法院调解成立得案件,诉讼用度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撤诉得案件,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离婚案件受理费得负担,由人民法院决定;因为不合法得诉讼行为所支出得用度,由行为人负担;诉讼资料副本制作费,由申请制作人负担。
第十条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得案件得实际支出用度,由被申请人负担。
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得其他法律文书,预交得申请执行费和实际支出得执行用度,由被申请人负担。
第十1条 由自己负担得诉讼用度,交纳确有难题得,可以申请减交,缓交或免交,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酌情决定。
第3章 民事诉讼用度得收取手续和轨制
第十2条 人民法院在收到原告得告诉或上诉人得上诉时,应当作出是否交纳案件受理费得决定,对需要交纳得,应按尺度确定交纳得数额,指令原告或上诉人定期交纳。
对无端逾期不交纳,又未提出申请减免得,可不予收案。
第十3条 人民法院收取诉讼用度,要出具收据。
收据1式4份。
1份存根;1份附卷存查;1份交现金保管员作记账凭证;1份给交纳诉讼用度人。
第十4条 人民法院关于诉讼用度得决定,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
第十5条 本办法自1983年9月1日施行。